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830號
TPDV,105,司促,14830,201609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芳庭(原名李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