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安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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