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795號
TPDV,105,司促,14795,201609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瑞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