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皮德、蔡文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逕以相 對人欠款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 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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