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慧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一)債務人林慧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30日止累計181,069元正未
給付,其中59,740元為消費款;117,729元為循環利息(2007
/1/26~2016/08/30);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