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615號
TPDV,105,司促,1461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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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筱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筱雲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6037│     │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一)債務人黃筱雲於民國9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04
  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26日止累計276,182元正未
  給付,其中106,037元為本金;170,145元為利息(2005/5/
  27~2016/08/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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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