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筱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筱雲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6037│ │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一)債務人黃筱雲於民國9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04
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26日止累計276,182元正未
給付,其中106,037元為本金;170,145元為利息(2005/5/
27~2016/08/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