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25號
TPDV,105,司促,14525,201609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新店區映水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茂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4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補正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提出,惟查 其報備證明資料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名稱與聲請狀上之名稱不 符,依上開說明,其書狀程式不合法,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