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塞米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塞米亞國際精品有限公
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莉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玖仟零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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