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93號
TPDV,105,司促,13593,201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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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浩軒(原名彭弘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彭浩軒(原名彭弘懷)發支付 命令,查本件系爭債權前經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經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讓與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提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普羅 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該裁定於105 年8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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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