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80號
TPDV,105,司促,13580,2016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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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千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創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德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參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本件借款借據及借款合約書未有「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約定,聲請人請求該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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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千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