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千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創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德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參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本件借款借據及借款合約書未有「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約定,聲請人請求該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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