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41號
TPDV,104,訴,4841,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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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1號
原   告 許俊明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   告 蘇愛珠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黃啟銘律師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黃樹德
      羅育平
      許怡雯
      張志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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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