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46號
TPDV,104,訴,2146,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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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6號
原   告 鄭陳菜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宏
      謝雨靜律師
複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被   告 鄭逸樺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複代理人  曾世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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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