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44號
TPDV,104,訴,2044,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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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任姵穎
      任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44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
示對判決不服,並無記載上訴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予以補充,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自行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
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均表示不服者(即就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之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肆拾玖
萬參仟捌佰元(計算式:以起訴時即104 年3 月17日港幣匯率4.
11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
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開期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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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