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437號
TPDV,104,建,437,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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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43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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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