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滑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
第3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貳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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