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6號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啟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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