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振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林如鳳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 1,50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