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113號
TPDV,104,婚,113,2016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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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葉為平
送達代收人 林庭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娜(Zhou Na ,紐西蘭籍)間因請求離
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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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