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子娛樂有限公司、林依晨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所
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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