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77號
TPDV,89,訴,4477,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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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七號
  原   告 鈺翔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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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翔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