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5號
原 告 力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0三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聖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綠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 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 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一0三年三月十四日原告起訴時固為林聖忠,惟林聖忠業於 訴訟繫屬中之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辭去董事長職、法定代理 權消滅、由總經理陳綠蔚代理執行職務,陳綠蔚業於同年七 月二十八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狀向 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委任狀、行政院函 、經濟部函可考(見本院卷㈡第三九二至三九五頁),被告 同日所提言詞辯論意旨續㈠狀並記載陳綠蔚為法定代理人( 見本院卷㈡第三八九頁),被告法定代理人業變更為陳綠蔚 甚明,是本院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一0三年度建字第一0 五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林 聖忠」,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 逕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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