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陳麗嘉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對於原告105 年8 月24日「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理由狀(二)」關於「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工地管理費、總公司管理費無重複」、「本件請求之工地管理費與停工無關」之論述,及原證59之計算與說明,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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