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82號
TPDV,100,重訴,782,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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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葉盛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鄭光欣
      吳文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即被選定葉盛文聲請撤
換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鑑定人 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 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 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此規定於法院認為必要 時,囑託機關為鑑定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6條 、第340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原告即被選定葉盛文主張: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下稱麗業估價事務所)遲未報價,顯無鑑定意願,又未經 鈞院同意即委請鈞院先前指定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下 稱北市建築師公會)以外之「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判斷 ,徒增不必要訴訟資料與變數,是該事務所不適任本件鑑定 工作云云,惟查:麗業估價事務所因須現場初步勘查評估執 行時間與鑑定內容,以估計本院囑託鑑定事項所需鑑定費用 後,始得報價,此有105年7月26日麗業字第1050726002號覆 函存卷為徵,而酌以本件涉及多筆建物存有兩份北市建築師 公會鑑定報告書載述多項瑕疵所因此減損之不動產價值鑑定 ,是事務所謂須初勘以評估鑑定費用,尚非無由,非如原告 所稱:無故不為報價,無鑑定意願云云,是其此部分主張, 並無可採。又麗業估價事務所因本件價格鑑定係以兩份北市 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瑕疵為前提要件,則事務所為判 斷該瑕疵妨礙建物使用之效用與安全性之程度所致影響市場 交易價值減損範圍,而欲委請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指派專業建 築師協助本件鑑定,尚難謂無必要,是原告主張:事務所此 舉僅徒增不必要訴訟變數云云,自無可採,麗業估價事務所 既無何不能勝任本件鑑定或不盡職責之情,即無撤換必要,



故原告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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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