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5年度,2號
TPDM,105,金重訴,2,2016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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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山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方伯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8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錫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 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之旨,雖係將該第3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 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 予羈押,但亦同時肯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並不必達 到如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亦即倘 已具有較高合理之可疑,即屬該當,是以羈押審查程序之心 證程度,本不以達致嚴格證明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抗字第1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 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 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 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 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且其認定,固不 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 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 4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所定



羈押原因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自應 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再 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並非在行被告有罪、無罪之調查, 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 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或為防被告反覆施 行同一犯罪,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 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 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 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7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林錫山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5年5月2日移審繫屬 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審理,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 ,認林錫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 6條第1項第4款、第6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刑法 第13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 ,而為羈押之處分,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5年7月28日 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自105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前開 羈押處分至105年10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先予敘明。 ㈡本院於105年9月30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犯罪情節重大, 且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之羈押原因,並認確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或將來執行之 必要性,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性,理由如下:
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經本院於接押、準備程序、審理時訊問後,業已坦認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事實 ,亦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同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犯行( 見本院卷㈠第76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卷㈡第44頁正反面、 卷㈣第64頁正反面),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收取回 扣、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洗錢等犯行,其前開所坦認部分,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而其否認 部分,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 條第1項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32條第1 項等罪嫌,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保承林明玉蕭月妮、蕭 月如、蘇百惠陳亮吟劉馨蔚蔡檳全及證人田志文等人 之證述及卷附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相關證



據資料在卷可憑(相關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均分別詳如起 訴書所載),足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⒉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 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 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部分 :
⑴經查,被告前開經本院訊問後坦認部分,其中關於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其否認部分,係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 款、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等罪嫌, 其中關於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 條第1項第4款罪嫌部分,亦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則本案被告所涉犯者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重罪,甚為明確。且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分 別經檢察官認為係涉犯上揭罪嫌,則在數罪併罰下,被告可 能面臨刑之宣告及執行極重,則其逃匿以規避審理程序進行 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審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案自有 相當理由及事實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⑵且被告前曾任三屆立法委員,並長期擔任立法院秘書長職務 ,參諸其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所揭露之財產、投資狀況,加 以其政商關係良好,且亦自承常保有新臺幣(下同)5千萬 至7千萬現金於身旁,且多有以他人名義從事投資之情形, 而檢察官亦表明無法確切掌握被告財產狀況,是依其長年所 積累之人脈、政商關係,再衡諸其應仍有相當資力等情,在 面臨本案重罪之起訴,且其前開坦認之犯行部分,已屬最輕 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可預見將來可能受重刑之 宣告及執行下,當有潛逃出境,長期居留國外之可能,而有 逃亡之虞。
⑶再被告與同案被告陳露生高振源陳亮吟蔡望怡、蘇百 惠、蔡檳全等人間有長官下屬關係,且同案被告李保承於偵 查中亦表明懼怕被告,且希望檢察官保護其家人安危等情, 而就本案被告所為究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罪、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抑或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被告本案所收取之賄款與起訴書所載立法院之採 購案間有無對價關係,均仍待前揭同案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 證述釐清,衡諸上開被告與前揭同案被告間之關係,再參以 被告所涉犯者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其



將來可能面臨刑之宣告及執行極重,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羈押原因。
⑷綜上,本案足以認定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其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益徵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上開事 由仍續存在。
⒊羈押必要性部分:
⑴被告除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外,尚須「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亦即有羈押之必要性, 法院始得為羈押之處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 之規定自明。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 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 者為準據。
⑵經查,被告前揭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及其所坦認之部分,均 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能面臨之刑度宣 告極重,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如前述。又本 案之犯罪情節極為重大,被告身為立法院之秘書長,位居要 職,其所為非惟戕害國民對於政務官廉潔性之信賴,且恐嚴 重影響正當廠商參與立法院採購案之意願,造成社會影響甚 鉅。是以,本院認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均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得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 ㈢綜上,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重大,且確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而該 等原因依然存在。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認確有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或將來執行之必要性 ,從而對被告加以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 ,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是應自105年10月2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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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