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東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東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東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0月確定,目前 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105年9月10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 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105年9月10日法授矯 字第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