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58號
TPDM,105,聲,2358,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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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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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