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189號
TPDM,105,聲,2189,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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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隋高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隋森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105年度執字第487
2、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隋高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隋高良因被告隋森宇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如數繳納後, 被告於當日獲得釋放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詎 被告釋放後,該案已判決確定,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 喚被告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5年7月 26日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該署檢察官拘提 被告,被告仍未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通知 書、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5年8月15日函 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 ,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是聲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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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