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114號
TPDM,105,聲,2114,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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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致瑋
選任辯護人 陳佑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並未逃亡,聲請人未到庭係因 沒有收到傳票,茲保證於停止羈押後每日返回住處檢查信箱 ,以確保收到法院傳票,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聲請人因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月11日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坦承持刀揮向他人身體(本院104訴613卷第 138頁反面),且其犯行有證人之指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在卷可憑,足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聲請 人於偵訊中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 16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劉美 秀繳納後,聲請人仍逃亡,經同署於104年9月30日發佈通緝 ,於104年10月2日緝獲歸案,於檢察官命提出1萬元之保證 金後,聲請人即自行繳納等情,有該署偵訊筆錄、國庫存款 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北檢玉巨緝字第2853號通緝 書、收受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北檢執臨字第108266號)、具 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卷可憑(104偵13726卷第52-55、115頁 ,104偵緝1470卷第20-21頁),茲聲請人於準備程序中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送達文書業經黏貼於聲請人之住 所門口),復拘提無著(本院104訴613卷第60-61、65、72 頁),於105年8月9日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到案,顯有數度 棄保逃亡之事實,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 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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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