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華才犯恐嚇公眾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華才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 眾、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以電子郵件同時恐嚇美國在台協會不特定多數職員及處長 梅建華,屬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5罪間,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證人李宜 中之舊怨,竟以此種方式恐嚇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及職員,使 該協會不特定多數職員因此感受到不安與恐懼,公共秩序遭 受破壞,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後於警詢時、偵訊時飾 詞否認犯行之態度,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博 士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4頁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 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151條、第305條、第55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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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時間│ 訊息內容 │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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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2月26│小狗AIT處長梅建華:…名醫李宜 │刑法第 │
│ │日下午11時│中太忙,故委託我警告你們美國人│151條、 │
│ │12分許 │,不久之後將血洗你們美國狗。你│第305條 │
│ │ │小狗梅建華要小心,小心李宜中派│ │
│ │ │人殺掉你老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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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2月27│小狗AIT處長梅建華:…他隨便一 │刑法第 │
│ │日下午11時│個命令,就可以下令中央情報局將│305條 │
│ │3分許 │你梅建華全家滅門棄屍了…如果在│ │
│ │ │你任內,你們美國在台協會,膽敢│ │
│ │ │再發表任何談話…必定立刻殺光你│ │
│ │ │全家,包含你老婆跟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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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3月1 │小狗AIT處長梅建華:…你好好記 │刑法第 │
│ │日下午11時│得李宜中的話,如果你們AIT再敢 │305條 │
│ │6分許 │有公開發表干涉中華民國主權的言│ │
│ │ │論,你小狗梅建華全家,隨時死無│ │
│ │ │全屍。就看你敢不敢試試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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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3月18│小狗AIT處長梅建華:…如果你再 │刑法第 │
│ │日上午1時 │敢干涉台灣對太平島的主權,你就│305條 │
│ │24分許 │會是具屍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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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3月22│小狗AIT處長梅建華:…如果你們 │刑法第 │
│ │日下午11時│美國在臺協會,敢再侵犯台灣的領│305條 │
│ │12分許 │土主權,我將殺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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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