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43號
TPDV,89,訴,4443,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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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三號
  原   告 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成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零玖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
     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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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