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22號
TPDV,89,訴,4422,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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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篤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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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篤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