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448號
TPDM,105,審交附民,44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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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崔懷心
被   告 高一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自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一鳴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 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自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崔懷心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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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