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75號
TPDM,105,單聲沒,175,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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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位永樂
        洪蔡阿珠
        林鐵清
        王炳河
        吳清懷
上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貳佰元、四色牌貳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六號 被告位永樂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期滿未經撤銷,就查扣 之新臺幣(下同)二百元及四色牌二副,依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物品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四色牌二副及現金二百元,分屬當場賭博 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位永樂等人於警詢中陳述 明確可按,而被告位永樂等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卷內相關證據 資料可佐,是依據前開規定,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 請,於法相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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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