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51號
TPDM,105,單聲沒,151,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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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博聖
      趙家群
      王為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博聖趙家群王為聖3 人因犯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因均 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輕微,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 牌1 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現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則 為渠等賭博之財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查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 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五章之一「沒收 」之立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參照。按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另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3 人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27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4238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無 誤。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9000元 則為賭檯上之財物一節,業據被告4 人分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承明確(見偵查卷第3 至8 、37至38、45頁),並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在卷可參(見偵 查卷第14、40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 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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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