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5年度,20號
TPDM,105,單禁沒,2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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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瀚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434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伍袋(驗餘總淨重參拾肆點伍柒陸貳公克,各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104年度毒偵字第2434號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5袋(驗餘 總淨重34.5762公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05年 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 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 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 年7月1日開始施行。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 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 收之特別規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4年6月21日22時55分在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橋 機車引道下處,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5袋(驗餘總淨重34.57 62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10 4毒偵2434卷第64-65頁),是該等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又上 開包裝袋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銷燬,是 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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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