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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295號
TPDV,89,訴,4295,200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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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五號
  原   告 鷹通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嘉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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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鷹通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