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曹00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曹00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廖00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1,13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