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9號
TCDV,105,重訴,339,2016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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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陳武雄
被   告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被   告 廖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榮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叁拾叁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兩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
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廖榮欽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廖榮欽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佰叁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 係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 告阿囉哈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3萬元、被告 廖榮欽應連帶給付原告58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借貸、票據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 關係,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廖榮欽應給付原告733萬元,及 其中585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148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阿囉哈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3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前兩項給付如 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



內即免給付之義務。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主張被告廖榮欽向其借款733萬元,並由被告阿囉哈公 司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4紙,金額共計733萬元以供擔保 ,被告廖榮欽並在附表編號1至3、5、9至14之支票背面背書 ,詎屆期上開支票全部退票,款項完全沒有兌現,爰依消費 借貸、票據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金錢。㈡、並聲明:㈠被告廖榮欽應給付原告733萬元,及其中585萬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其中148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給付原告73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前兩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 義務。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阿囉哈公司、廖榮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4紙為證,且被告阿囉哈公司、廖 榮欽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加以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上述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按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 ,票據行為乃無因行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 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再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另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不真正連帶債 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 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 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亦著有89年台上字第2240號裁判意旨 足資參照。本件被告阿囉哈公司既為如附表所示14張支票之 發票人,故本於票據上法律關係,自當負擔起發票人之責任 ,原告對其請求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733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阿囉哈公司(於105年4月18日送達,見 民事聲明異議狀內容所載)之翌日即105年4月19日起,至迄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另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關係及票據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廖榮欽應負清償 借款及票據背書人之背書責任,請求被告廖榮欽應給付733 萬元,及其中585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5年4月16 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遲 延利息,其中148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5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另上開原告對被告二人之請求給付,被告阿囉哈、被告廖榮 欽係本於不同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有相同之給付義務,原 告主張依據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就被告阿囉哈公司 及被告廖榮欽所負上開給付責任,若被告中任何一位為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其他被告在其給付之範圍內應同免其責任,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准予提 供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准予被告廖榮欽、阿囉哈 公司以適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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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號 │付款銀行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 │背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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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1178870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7月5日 │34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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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A1181639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7月15日 │34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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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A1181642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7月20日 │85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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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A1184760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11月10日 │85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 │
├──┼─────┼─────────┼───────┼──────┼────────────┼───────────┤
│5 │NA1184768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11月30日 │45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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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A1184769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11月30日 │12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 │
├──┼─────┼─────────┼───────┼──────┼────────────┼───────────┤
│7 │NA1184770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12月2日 │17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 │
├──┼─────┼─────────┼───────┼──────┼────────────┼───────────┤
│8 │NA1184777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4年12月23日 │34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 │
├──┼─────┼─────────┼───────┼──────┼────────────┼───────────┤
│9 │NA1184785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3月1日 │1,00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
│10 │NA1184786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3月1日 │1,00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
│11 │NA1184788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2月10日 │51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
│12 │NA1184789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2月15日 │60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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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A1184790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2月15日 │8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
│14 │NA1184791 │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105年1月30日 │680,000元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公司│廖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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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囉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