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炎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22 號給付勞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