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60號
TCDV,105,訴,660,2016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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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林紘本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吳姎凌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于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30
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至新台幣(下同)860,767元,則原告
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17,655元(860,767元-843,112元=
17,655元)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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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