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林紘本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吳姎凌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于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30
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至新台幣(下同)860,767元,則原告
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17,655元(860,767元-843,112元=
17,655元)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