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陳啓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啓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