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柳言敏發支付命令
(105 年度司促字第204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9,1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