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78號
TCDV,105,補,1678,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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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緯瀚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507,588 元,應繳裁判費75,34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84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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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