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66號
TCDV,105,補,1666,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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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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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