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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