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59號
TCDV,105,補,1659,201609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陳建源間請求給付修
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
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1/1頁


參考資料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