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陳建源間請求給付修
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
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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