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代 理 人 劉昱伶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億昌即亞聖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03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0,855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
,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4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4,4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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