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藝美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隆
被 告 米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5 年度司促字第212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 萬4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9,
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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