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212號
TPDV,89,訴,4212,20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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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原   告 福豐泰上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志
右原告與被告福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含其等應受送達之
  處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
  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原告起訴時僅繳伍仟貳佰肆拾肆,尚應補繳裁判費叁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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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豐泰上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