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33號
TCDV,105,補,1633,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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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陳姬妃
被   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忠
被   告 陳正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
  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
  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
  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又分配
  表異議之訴,係聲明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他債權人或
  債務人起訴,請求受訴法院予以判決,使生更正分配表之效
  果,屬形成之訴。其訴訟結果,如原告敗訴者,仍依原分配
  表分配;如原告勝訴者,異議之部分回復未製作分配表前之
  狀態,執行處應依判決之內容,更正或重新作分配表。因此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
  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以原告主張其在分配表變更前
  後所得分配之差額利益為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21977號分配表
  所示第3 項、第4 項、第10項、第11項之所在分配金額均應
  更正為「零元」【即第3 項(假扣押執行費)被告誼信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2,000元】、【第4 項被告
  陳正忠、235,960 元】、【第10項被告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4,000,000 元】、【第11項被告陳正忠、29,495,000元
  】等情。玆依卷附上開分配表所載,原告(普通債權)之分
  配順序第一順位,原告分配金額為9,846,500 元,不足額為
  9,761,051 元,則本件原告之起訴如獲勝訴,其可能增加之
  分配額即為9,761,05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6
  1,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23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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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