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22號
TCDV,105,補,1622,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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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佳裝潢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
  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1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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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