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佳裝潢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
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1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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